联盟章程
国家生物炭科技创新联盟章程
(暂行)
第一条 联盟名称、组织原则和组建宗旨
一、联盟名称:
国家生物炭科技创新联盟(英文名称:National Biocha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lliance—NBTIA)
二、组织原则:
联盟在遵守各项法规、保障联盟公正、平等、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由我国从事生物炭生产、开发、科研、应用和推广等单位及其它相关的产学研企、事业单位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属不排他的、开放的非营利性创新组织。
三、组建宗旨:
共同探索中国生物炭产业产学研结合的新机制和新模式,调动产学研各方的积极性,科学整合与协调产业资源,实现盟员单位间的优势互补,追求产业内部的多赢技术创新,对重大难题和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提升我国生物炭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推动我国生物炭产业、产品和相关周边行业的发展。
第二条 联盟的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和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一、联盟创新目标:
联盟创新目标是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为主体,围绕生物炭产业技术创新链,突破产业技术发展瓶颈,不断健全生物炭产业相关系列标准,优化生物炭产业的制造和加工工艺,开发高新技术生物炭基产品,形成我国生物炭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使我国生物炭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运营模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将联盟将建设成全国生物炭产业技术的联合研发中心、应用示范平台、对外交流合作的纽带和成果推广的窗口。
二、联盟主要任务:
1. 发挥联盟组织优势,关注我国生物炭产业化进程中出现的现象和问题,结合产业发展状态,逐渐完善和健全与生物炭产业相关的各级、各类技术标准。
2. 充分发挥联盟各成员单位的技术、研发、人才、服务等优势,探索和建立切实可行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和模式,联合突破产业技术瓶颈,推进生物炭产业化进程。
3. 组织开展国内外生物炭产业技术交流、考察学习和学术研讨活动,加强各单位之间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推动产业区域化学术交流与技术创新、互惠互利和技术共享。
4. 面向全社会开展生物炭产业技术创新成果的宣传工作,为创新型盟员单位及其产品认证,定期组织生物炭产业技术及产品的展示活动,助力盟员单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集中示范和市场推广。
5. 开展围绕生物炭领域技术和产业发展的模式研究,为有关地区技术和产业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三、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
根据联盟不同时期的创新战略目标要求确定联盟成员的任务分工,具体由相应各方另行协商签订有关章程。
第三条 联盟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联盟组织机构设置为:理事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联盟的决策机构,专家咨询委员会是联盟的咨询机构,秘书处是联盟的执行机构。
一、理事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1. 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由联盟盟员单位代表选举产生,联盟理事共同构成联盟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共同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常务理事会。
2. 理事会的职责
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审议修改联盟《章程》;批准联盟成员的加入或退出、取消联盟成员资格;审议联盟管理制度;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建议,决定联盟技术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审议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议联盟变更或终止联盟的议案;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3. 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或可采用书面、通讯等形式召开;会议由超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参加生效;必要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须经三名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同意;会议表决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有效。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以会议形式为主,必要时采用书面和通讯形式举行。会议表决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成员通过方可有效。
二、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任期、职责和议事规则
1.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组成
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生物炭科研、生产、开发、应用等产业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按照联盟计划安排,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2.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按照联盟工作计划安排,开展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服务和服从于生物炭科技创新联盟。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生物炭科技创新联盟各项专业技术咨询活动的指导及监督职责。
3. 专家咨询委员会议事规则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会议由联盟秘书处提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由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事项的表决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达到参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被审议事项,可获通过。
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见“附件1”。
三、秘书处
联盟秘书处配备专职秘书,在理事会授权下负责联盟日常工作,秘书长为秘书处直接领导。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以连任。秘书处负责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提供服务;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秘书处管理办法见“附件2”。
四、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
沈阳农业大学国家生物炭研究院作为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责任和权限由理事会议定和授权,在联盟内部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代表联盟与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等文件;对外签署的其他以联盟为名义的文件可由相关联盟成员就具体事项向秘书处提交申请,并出具授权委托书,理事会同意申请后方可委托该机构签署。
联盟对外责任的主体在联盟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联盟签订章程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该相应责任在联盟内部实行责任均摊制。盟员单位委托联盟对外责任主体签订章程或进行其他行为的,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在实际承担相应责任后,该相应责任由相应盟员单位全部承担。
第四条 联盟成员
一、联盟成员的基本条件:
凡愿意遵守联盟《章程》,热心支持我国生物炭产业创新发展,自愿加入联盟并积极履行联盟成员义务的生物炭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等均有资格提出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成为联盟成员。
二、联盟成员的权利:
1. 参加联盟会议,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2.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 优先取得联盟资源共享、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
4. 优先参与联盟组织的联合攻关、重大产品和关键技术开发等创新活动。
5. 拥有获得联盟推荐,优先取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权利。
6. 优先、优惠参加由联盟组织的专业技术、信息交流、考察、国际技术合作和其他相关业务活动。
7. 获得联盟的冠名和认证。
8. 加入联盟自愿,退出联盟自由。
三、联盟成员的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2. 积极参加和支持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联盟委托的各项工作。
3. 承诺向联盟提供可共享的研发资源。
4. 及时准确提供联盟需要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5. 欢迎盟员单位对联盟牵头组织的活动提供投入、赞助和支持。
6. 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秘书处日常工作联系及向联盟提供可对外发布的本单位信息及业绩材料。
7. 对联盟编发的有关信息资料以及联盟成员提供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翻印和转售;资料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表。
8. 未经联盟内合作单位许可,不得私自将合作研究技术向联盟以外单位扩散。
9. 如联盟内合作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间和范畴内完成所承诺的任务和责任,则该单位被视为自动退出联盟合作项目,并不再享受相应的权力和收益。
10. 不得私自以联盟的名义办理业务、举办活动或发表言论。
四、联盟新成员的加入:
1. 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本单位的介绍材料和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本单位在联盟相关领域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
2. 加入联盟的程序:向秘书处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由秘书处审查相关资料,提交理事会;由理事会批准入盟申请。
3. 申请者获得理事会批准即成为联盟的正式成员,由【沈阳农业大学国家生物炭研究院】与新加入成员签订加入联盟的章程,并视同新加入成员与联盟所有成员建立了契约关系。
五、联盟成员的退出和除名:
联盟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退出联盟。
联盟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明显违反联盟《章程》的,经联盟理事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五条 联盟的项目管理
联盟设立项目及联盟组织承担政府计划项目,须执行相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严格项目立项、实施、验收以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机制。
联盟项目管理办法见“附件3”。
第六条 联盟的经费管理
一、联盟经费主要来自成员单位的投入、政府财政资助及其他渠道,如各种咨询服务、培训、活动组织、联合招投标、国际合作等。
二、联盟的经费用于联盟开展各项活动、技术攻关、项目研发及创新服务,以及与联盟工作有关的公用办公、专项工作和日常管理等开支。
三、涉及联盟研发项目和研发基金的支出,按约定的投入方式和比例执行。经费来源属于政府财政资助的,严格按国家有关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四、联盟经费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负责编制经费预决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执行。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由理事会委托秘书处单位财务机构管理联盟经费,接受理事会确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报理事会审查。
联盟经费管理办法见“附件4”。
第七条 联盟收益分配原则和知识产权管理
一、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凡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现有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中,项目合作方需签订章程,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明确项目合作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共享内容和处置方式。
三、联盟组织项目的合作方,未经许可不得将他人投入的知识产权用于联盟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
联盟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见“附件5”。
第八条 联盟的解散和清算
联盟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联盟解散和清算管理办法见“附件6”。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任何章程方违反本章程约定的义务,经联盟理事会决定,可从联盟中除名,并由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或联盟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联盟成员代表联盟追回其承担联盟研发项目中政府资助资金和联盟配套资金;给其他联盟成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联盟成员被除名时,其不再享受本章程约定的联盟成员权利,但仍需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对其已投入联盟的各类资金不予退还。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章程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应通过相关各方友好协商解决,或通过联盟理事会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果的,向联盟秘书处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章程的生效和变更
一、本章程经联盟筹备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对本章程的任何变更须经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本章程未尽事宜,可采用补充章程完善。
三、除正在仲裁的争议事项外,相关各方应继续行使其本章程中的其余权利,并履行本章程项中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章程(协议)期限
本章程(协议)至联盟解散终止。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
本章程(协议)及其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章程(协议)的解释权属联盟理事会。
第十四条 附件
国家生物炭科技创新联盟
2021年9月20日